上海浦东的一个出租公寓楼,夏天一到就显得格外闷。楼道里总飘着各种味道,门一开一关,都能听到争吵声。我叫陈屿,五十四岁,在陆家嘴附近一间小律所做刑辩二十六年。事务所没什么豪华装修,只是抽屉里常年放着一只旧钥匙扣,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别轻易动手”。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基层案子里并不少见,尤其是租房、装修、邻里纠纷里。很多人一生气砸了东西,就直接被送到派出所。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可实践中,金额怎么算、情节怎么评,往往成了争议焦点。
故事的当事人叫小琳。她三十一岁,在互联网公司做运营,租住在一套一室户里。租约到期后,房东以“墙面有污渍、家具有磨损”为由,扣下了全部押金六千元。小琳觉得不合理,多次沟通无果,就在搬家当天和房东当面理论。双方越说越僵,房东出言讥讽,小琳一气之下把客厅那张茶几掀翻,玻璃桌面碎了,电视也被带倒在地,屏幕裂了缝。
房东报了警,称损失超过一万元。警方以故意毁坏财物立案。小琳被取保后找到我,眼睛红着说:“陈律师,我真不是想故意搞破坏,就是气不过……押金一点不退,我白住了吗?”
我接案后先做了两件事:一是申请对损坏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二是把双方之前的微信聊天、租约条款、搬家当天的监控全部调齐。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数额较大”或“严重情节”。鉴定结果出来后,茶几和电视的实际损失经折旧计算,合计不到四千元,明显低于当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更关键的是,监控显示小琳动手前,房东有明显的推搡和言语刺激动作,整个过程持续时间很短,没有连续破坏其他物品。
我还找到当时在场的搬家师傅,对方证实小琳情绪激动,但并没有持工具或针对房东本人实施伤害。租约里关于押金扣除的条款也写得含糊,双方本来就存在民事争议。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小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我出示了价格鉴定意见,并指出损失未达数额标准,同时强调事发有前因,属于民事纠纷引发的过激行为,不宜直接用刑事手段评价。我向法庭说明:故意毁坏财物罪保护的是财产权,但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所有出气行为都上升为犯罪,否则会模糊刑民界限。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宣告无罪。判决书里写了一句很实在的话:租房押金争议应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行为人因情绪激动造成的轻微财物损坏,不宜轻易入刑。
宣判后,小琳在法院外跟我说:“陈律师,以后再遇到这种事,我一定先忍住,走法律程序。”我点点头,把那只旧钥匙扣递给她看了看,没多说。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那些被砸坏的家具。它们值不了多少钱,却能把一个人的情绪推到失控边缘。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愤怒和犯罪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惩罚的是故意的、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毁坏,而不是所有没能忍住的瞬间。
小琳后来换了房子,也学会了搬家前先把押金问题书面确认。她有次发消息说:“现在签合同我都特别仔细。”我回她:“仔细就好。”
在城市租房越来越普遍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惊天动地的大案,而是这些发生在门后的小冲突。把“出气”和“犯罪”的界限划清,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