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郑东新区的快速路上,夜里车少,路灯却亮得刺眼。我叫沈砚,六十岁,在金水区一间小律所做刑辩三十二年。事务所很旧,窗台上常年放着一只行车记录仪的支架,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关键时刻别忘了留证据”。
交通肇事逃逸在实务中争议很大。很多人一旦离开现场,就被直接认定为逃逸,刑期随之加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作了规定,逃逸是重要的加重情节。可“逃逸”的核心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而不是所有离开现场的行为都自动构成。
故事的当事人叫大伟。他三十八岁,跑长途货运,那天夜里送完货返回郑州。在一个匝道口,他的车剐到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主摔倒在地。大伟立刻刹车下车查看,发现对方还能说话,就说“我去前面打电话叫救护车,你别动”。因为手机没电,他打算开到附近有光亮的地方借电话。谁知他刚开出不到两百米,交警就根据监控把他拦下了。对方后来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大伟被以交通肇事逃逸立案。
卷宗里写着“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大伟被取保后找到我,又急又委屈:“沈律师,我真的下车看了,还说了要去叫人,哪是逃啊?”
我接案后第一时间调取了行车记录仪、路口监控、手机通话记录和医院接诊时间。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行为人有逃避追究的主观故意。行车记录仪清楚显示,大伟下车后弯腰查看,双方有短暂对话,然后他才上车离开。离开的方向是往有路灯和商铺的路段,而不是逆向或隐匿路线。更关键的是,他在被拦下后第一句话就是“我刚撞了人,要打电话”,并主动带交警返回现场。
医院记录也显示,电动车主被送医的时间与大伟被拦下的时间衔接合理,并没有因他的离开而明显延误救治。
庭审时,公诉人坚持“离开现场即构成逃逸”。我申请播放完整行车记录仪,并指出:逃逸的本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大伟下车查看、说明情况、短距离寻找通讯工具的行为,更符合紧急情况下的合理反应,而非逃离。司法实践中,对于短暂离开但及时返回或主动投案的情形,不宜一律认定为逃逸。
最终法院认定大伟不构成逃逸情节,按一般交通肇事处理,并考虑到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判处了缓刑。判决书特别提到:判断是否逃逸,不能仅以是否离开现场为标准,而应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
宣判后,大伟在法院外跟我说:“沈律师,以后再遇到这种事,我一定先原地打电话,哪怕借路人的手机。”我点点头,把那只旧支架给他看了看。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夜里那些空荡荡的匝道。事故发生的那几分钟,人的判断往往被恐慌淹没。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离开”和“逃离”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加重惩罚的是逃避责任的人,而不是所有慌乱中想办法求助的人。
大伟后来还在跑货运,只是车里常备了充电宝和应急联系卡。他有次发消息说:“现在我手机电量低于百分之三十就不敢出门。”我回他:“准备充分点好。”
在交通事故处理越来越严格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肇事本身的对错,而是那几分钟里行为人的选择。把“逃逸”的认定标准坚持准确,有时候比赢一场喧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