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北的电子市场,白天总是人声嘈杂,摊位上堆满了各式手机和配件。我叫陆琛,五十六岁,在福田区一间小律所做刑辩二十八年。事务所很简单,窗台上常年放着一只旧手机壳,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别贪便宜”。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基层案子里并不少见,尤其是二手手机、电动车、黄金首饰这类流转快的物品。很多人一旦帮忙卖了赃物,就容易被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实践中,“明知”的认定往往成了控辩双方争夺的焦点。
故事的当事人叫小杰。他二十七岁,在华强北帮人看摊,平时也自己收一点二手手机转卖。有天一个陌生男子找到他,出手一部外观成色还行的苹果手机,价格比市场价低了大约百分之十五。小杰看了看能正常开机,就收下了, downstream 转手卖给了另一个顾客。后来警方破获一起抢劫案,发现这部手机正是赃物,顺着交易链条找到了小杰。
警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立案。小杰被取保后找到我,一脸委屈:“陆律师,我真不知道是抢来的,就是觉得便宜点,就收了。”
我接案后先把交易时的聊天记录、支付凭证、手机检测记录和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全部调齐。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我仔细比对了价格,发现当时同成色的二手手机市场价格本身就有波动,小杰收的价格虽然偏低,但并没有低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更关键的是,上游嫌疑人在交易时并没有表现出任何慌张或特殊要求,只是普通的当面验机、转账。
小杰自己的过往交易记录也显示,他平时收的二手手机价格区间比较宽,并没有专门收“超低价”货的习惯。事发后他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了买家信息。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小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应当明知是赃物”。我出示了同期市场价格行情和交易细节,并指出:刑法上的“明知”不能仅凭价格偏低就直接推定,还需要结合交易环境、对方表现、行为人经验等综合判断。小杰没有犯罪前科,交易过程公开,也没有销毁记录或逃避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明知”的证明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小杰主观上明知该手机为犯罪所得,宣告无罪。判决书里特别强调:二手市场存在合理的价格波动,不能把所有低价交易都等同于明知赃物,否则会不当扩大打击面。
宣判后,小杰在法院外跟我说:“陆律师,以后再收手机,我一定多问几句来源。”我点点头,把那只旧手机壳给他看了看。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华强北那些堆得整整齐齐的二手手机。它们流转得太快,快到很多人来不及去想背后的故事。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便宜”和“明知”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惩罚的是故意掩饰犯罪所得的人,而不是所有贪图一点差价的普通商贩。
小杰后来还在华强北做事,只是收货时会多拍几张验机照片。他有次发消息说:“现在我都让对方写来源说明。”我回他:“谨慎点好。”
在二手交易如此普遍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明显的销赃大案,而是这些发生在摊位上的小买卖。把“明知”的证明标准坚持住,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