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的成都,春熙路附近的夜市总在十点后才真正热闹起来。油烟混着花椒味飘在空气里,灯串一串串晃着,像这条街不肯熄灭的脾气。我叫何远,四十八岁,在锦江区一间小律所做刑辩将近二十年。事务所的窗台放着一只旧保温桶,桶盖已经掉了漆,却还在用——那是我第三个案子里当事人送来的。桌上常摊着半杯凉透的盖碗茶和一摞监控截图,窗外摩托车声混着叫卖声,提醒我这行当从来不是法庭上的高谈阔论,而是钻进日常纠纷的缝隙,把一个普通人从“寻衅滋事”的标签里一点点抠出来。
这几年寻衅滋事罪的适用争议一直很大,尤其是邻里、摊贩、酒后口角这类案子。辩护全覆盖率已经很高,但真正能证明“不属随意殴打、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从而无罪或不起诉的,比例依然不高。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尤其是主观动机和客观危害的认定,不能单靠“打了人”就定罪。在这类案子里,最扎心的往往就是那句“你先动手了”。
故事要从老唐说起。他五十二岁,金牛区一个卖烤串的摊主,脸被炭火烤得黝黑,手上常年有油渍。平日里话不多,就想着多卖几串,攒钱给女儿交学费。2025年冬天的一个雨夜,他的摊位前有个年轻顾客嫌肉少,开口就骂。老唐解释了两句,对方突然掀翻烤炉,炭火溅到老唐小腿上。老唐本能地推了一把,对方踉跄后退,摔倒在地,手腕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监控只拍到后半段:老唐推人、对方倒地。前几秒的掀炉、炭火溅射被烟和角度挡住了。警方以寻衅滋事立案,卷宗里写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老唐被取保后找到我,声音还带着焦味:“何律师,我只是挡了一下……他先掀我炉子的。”
我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申请调取完整监控和周边商户的行车记录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第四十九条明确举证责任在控方。我请技术助手把三个机位的视频逐帧对齐,终于在烟雾和反光里还原出前四秒:对方掀炉、炭火溅射、老唐小腿被烫的动作清晰可见。同时,老唐小腿的烫伤时间与伤情报告吻合,而对方的伤是倒地造成的,并非直接击打。
更关键的是证人。我走访了当晚相邻的三个摊主,他们都证实对方先动手掀炉,而且骂得很难听。其中一位还提供了自己手机里的一段录音,能清楚听到对方说“老子砸了你”。这些证言与监控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时,公诉人强调“监控显示主动推人,造成轻伤”。我申请播放完整拼接视频,并请鉴定人说明帧率和盲区问题。交叉询问时,我问对方:“你掀炉子的时候,有没有想到会烫到人?”他沉默了很久。我又指出,寻衅滋事罪要求“随意殴打”,而老唐的行为是在被烫后的即时反应,主观上并无寻衅动机,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的公共秩序混乱——夜市当晚并未因此停业或引发群体事件。
最后法院认定:老唐的行为属于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反击,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宣告无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写得很清楚,寻衅滋事需要具备“随意”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双重要件。判决书特别强调:不能把普通民事纠纷中的肢体冲突轻易上升为刑事犯罪。
宣判那天,老唐在法院门口站了很久,手里还拿着那只旧保温桶。他递给我说:“何律师,这桶你留着吧。以后再有夜市,记得给自己留口热汤。”
这案子让我反复想一件事:在基层纠纷频发的时代,很多普通人只是被一瞬间的怒火推到了风口。辩护律师的工作,往往就是把那些被剪断的画面和被忽略的证言重新接起来。法律不是用来惩罚反应过激的人,而是要分清“寻衅”与“反击”的边界。
现在老唐还在夜市摆摊,偶尔发微信说:“今天雨大,我收摊早。”我回他:“早收好,安全第一。”
刑辩这行,说到底不是赢官司那么简单。它是在每一个可能被标签化的普通人身上,重新量一次“随意”与“被迫”的尺度。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雨夜里那碗还能热着的汤——暖住的,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