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的重庆,两江交汇处的江风总是带着潮湿的锈味。我叫赵衡,四十九岁,在渝中区一间老旧的律所里做刑辩已经快二十一年。事务所的窗台放着一只旧计算器,按键磨得发亮,却还在用——那是我第四个案子里当事人留下的。桌上常摊着半杯凉透的花茶和一摞合同复印件,窗外长江的汽笛声混着摩托车引擎,提醒我这行当从来不是法庭上的华丽辞藻,而是钻进资金流水的缝隙,把一个普通人从“骗子”的标签里一点点抠出来。
这几年合同诈骗罪的案子不少,尤其是中小工程、装修、材料供应类纠纷。辩护全覆盖率已经很高,但真正能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无罪或不起诉的,比例依然不高。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这种目的通常要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存在。在这类案子里,最扎心的往往就是那句“你收了钱却没干完活”。
故事要从老罗说起。他四十五岁,沙坪坝区一个小装修队的老板,脸被油漆和灰尘糊得发灰,手上常年有裂口。平日里带着十来个工人,就想着多接几单,给儿子攒大学学费。2025年春天,他接了一单住宅装修,收了业主十八万定金,约定三个月完工。谁知开工后钢材和瓷砖价格暴涨近四成,工人也难找。老罗硬着头皮做了大半,把定金几乎全用在了材料和工资上,还自己垫了六万多。业主嫌进度慢,直接报警,说他“收钱不干活,骗子公司”。
卷宗里写得很干脆:收取大额定金后未按约履行,资金去向不明,涉嫌合同诈骗。老罗被取保后找到我,声音沙哑:“赵律师,我真想做完……钱都花在工程上了,我跑都没跑。”
我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把所有银行流水、采购发票、工人工资表、微信沟通记录全部调出来,按时间线重新排。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形成完整链条,控方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我请会计助手把每一笔支出对应到具体的材料单和工资发放记录,发现十八万定金中有十七万多都有明确去向,且与工程进度基本匹配。老罗还拿出自己垫付的转账记录,以及多次与业主协商延期、调整方案的聊天截图。
更关键的是,工程现场还留着已经铺好的水电和墙面基层,绝不是“一点没干”。我申请对现场进行勘验,并请造价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证明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价值远超剩余定金。同时,我调取了老罗此前十几个类似合同的履约记录——全部正常完工,没有任何投诉。
庭审时,公诉人强调“收取定金后未能按时完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申请展示完整资金流向表和现场照片,并请鉴定人说明已完工价值。交叉询问时,我问侦查人员:“老罗有没有转移资产、隐匿行踪或拒绝沟通?”对方回答“没有”。我又指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情势变更,双方本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直接上升到刑事,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始就有骗取意图。
最后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罗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宣告无罪。判决书特别写了一句:不能仅以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出现亏损就推定诈骗,否则会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刑事化。
宣判那天,老罗在法院门口站了很久,手里还拿着那只旧计算器。他递给我说:“赵律师,这计算器你留着吧。提醒自己,以后接活前多算几遍账。”
这案子让我反复想一件事: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很多小老板只是被原材料和人力成本的波动推到了悬崖边。辩护律师的工作,往往就是把那些被简化成“收钱不干活”的故事,重新还原成一个人真实的履约努力。法律不是用来惩罚失败的,而是要分清“故意诈骗”与“履约不能”的边界。
现在老罗还在带队做装修,偶尔发微信说:“今天材料又涨了,我精打细算。”我回他:“精打细算好,别再冒进。”
刑辩这行,说到底不是赢官司那么简单。它是在每一个可能被贴上“骗子”标签的普通人身上,重新量一次“非法占有”与“正常经营”的尺度。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江风里那只还能按出数字的计算器——算清的,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