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区的一个在建工地,夏天的太阳毒得很。钢筋和水泥的味道混在一起,工人的汗水把背心都浸透了。我叫老谭,五十八岁,在渝北附近一间小律所做刑辩快三十年。事务所很普通,窗台上常年放着一只旧安全帽,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工地上的事,急不得”。
这些年,因工资纠纷引发的肢体冲突并不少见。很多包工头被工人追着要钱,一时情绪失控动手,结果自己成了故意伤害的嫌疑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作了规定,造成轻伤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可实践中,如果冲突双方都有责任,或者伤害结果与主观故意并不完全匹配,辩护空间其实不小。
故事的当事人叫老马。他四十七岁,带着一支十来人的小施工队,在工地做水电安装。工程进入尾声时,总包方拖欠了二十多万劳务费,工人天天催。有天中午,一个工人小李因为自己那份工资还没到位,堵在临时办公室门口不让老马走,言语越来越冲,最后伸手推了老马一把。老马下意识回推,小李没站稳,后背撞到墙上的开关箱,造成肩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监控拍到的是老马推人的动作,前面的推搡因为角度问题并不清楚。警方以故意伤害立案。老马被取保后找到我,一脸委屈:“谭律师,钱是上面拖的,他又先推我,我怎么就成打人的了?”
我接案后先把工地监控、工资发放记录、工人证言、伤情鉴定和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全部梳理了一遍。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伤害故意。我找到当时在场的两名工人,他们证实小李当天情绪激动,确实先动手推人,而且一直在骂。更关键的是,老马的回推动作幅度不大,小李倒地主要是因为自己后退时踩到了地上的电线。老马自己手臂上也有被抓的红痕。
我还调取了总包方的付款记录,证明老马确实多次催要工程款,自己也垫付过部分工资。冲突的背景是真实的劳务纠纷,而不是无缘无故的寻衅。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老马“主动出手并造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我申请播放完整监控,并请在场工人出庭。我向法庭指出:故意伤害的核心是希望或放任伤害结果发生。老马在被推后的即时反应,主观上是想摆脱纠缠,而非追求伤害对方。双方因工资问题产生冲突,老马的行为幅度有限,没有使用工具,也没有继续攻击。把这种情形直接定为故意伤害,容易把民事纠纷中的过激反应刑事化。
最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情节较轻,双方达成谅解并赔偿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老马松了一口气,当场跟小李重新协商了工资支付的时间表。
事后老马跟我说:“谭律师,以后再遇到催工资,我一定先把话说明白,再也不动手了。”我把那只旧安全帽推给他看了看,说:“工地上的事,能坐下来谈就别站着吵。”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那些被太阳晒得发白的安全帽。有人急着要钱,有人急着交差,一推一搡就可能把人送进派出所。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还手”和“故意伤害”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惩罚的是故意的伤害行为,而不是所有在被推后本能保护自己的人。
老马后来还在带队做水电,但再遇到工资纠纷,会先把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准备好。他有次发消息说:“现在我都先跟工人说清楚进度,再也不拖了。”我回他:“说清楚就好。”
在建筑行业劳务纠纷仍然高发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预谋的暴力,而是这些发生在临时办公室门口的冲突。把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把握准确,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