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北区的一个老小区,楼道里常贴着各种通知。有的是物业费催缴,有的是法院执行公告。我叫赵远,五十九岁,在市北附近一间小律所做刑辩三十一年。事务所很简单,窗台上常年放着一只旧文件夹,是以前一个当事人留下的,说是“提醒自己判决不等于执行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近几年执行案件中出现得越来越多。很多人觉得民事判决只是“欠钱”,拖一拖、转一转就能过去,结果却变成了刑事案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实践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就是“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证明,以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
故事的当事人叫老孙。他五十四岁,之前做小生意,因为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对方二十八万。判决生效后,他没有主动履行。过了两个月,他突然把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儿子,理由是“提前给儿子准备婚房”。对方发现后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老孙拒不执行判决。
警方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老孙被取保后找到我,一脸不以为然:“赵律师,房子是我自己的,我过户给儿子怎么就犯罪了?又不是把钱藏起来。”
我接案后先把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材料、房产过户时间线、老孙的银行流水和家庭经济状况全部梳理清楚。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控方要证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我发现,房产过户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后、执行立案之前,时间上确实敏感。但进一步查实,老孙名下还有一辆车和少量存款,执行法院后来也查封了车辆。更关键的是,房子过户后,老孙一家仍实际居住,并没有真正脱离控制,过户更多是为了规避可能的执行,而非彻底转移。
我还了解到,老孙在判决生效后曾多次与对方协商分期还款,只是对方不同意,才采取了过户的方式。他本人也没有隐匿行踪或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
庭审时,公诉人认为老孙“在判决生效后转移唯一房产,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我指出: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核心是“有能力”却“拒不”。本案中,老孙虽然过户了房子,但并未导致判决完全无法执行,法院仍可通过其他财产进行清偿。过户行为虽然不当,但结合他此前的协商态度和实际履行能力,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双方之间的争议,本质上仍属于民事执行问题,应优先通过执行程序解决。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过户时间、实际控制情况、有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等因素,认定老孙的行为尚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配合执行。后来通过执行和解,老孙用车辆折价和分期方式履行了大部分债务。
宣判后,老孙在法院外跟我说:“赵律师,以后再遇到判决,我一定先想办法履行,再也不乱过户了。”我点点头,把那只旧文件夹推给他看了看。
这案子办完,我常会想起那些被过户的房产和车辆。有人觉得是自己的财产,有人觉得是执行的障碍。刑辩律师要做的,就是在“财产处置”和“拒不执行”之间,重新量一次法律的刻度。法律保护生效判决的权威,也要求执行必须建立在“有能力”的基础之上。两者之间的平衡,必须准确把握。
老孙后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房子也通过正当程序处理了。他有次发消息说:“现在再签合同,我都特别小心。”我回他:“谨慎点好。”
在民事执行与刑事打击衔接越来越紧密的今天,真正考验法律分寸的,往往不是明显的暴力抗拒,而是这些发生在过户窗口的操作。把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标准把握准确,有时候比赢一场热闹的官司更有价值。


